立德树人

国旗下讲话(十)

日期:2015-12-02 15:59 点击数:15302 

做守法公民 创和谐校园

主讲人:高2018届年级主任 刘坤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做守法公民•创和谐校园”。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接班人。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宪法是根本大法。十八大至今,习近平总书记将“依法治国”贯穿治国理政思路之中,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重申了十八大报告的提法:“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我校坚决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时时刻刻注意学生安全工作。

开学以来,在各位老师尤其班主任的谆谆教诲之下,同学们大都能够遵守《中学生守则》和《重庆巴蜀中高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细则》,我们欣喜地看到课间追逐打闹少了,尊敬师长多了;违反纪律的少了,认真听课的多了;但仍存在让人不满意的地方,比如在规范语言文字、倡导文明用语之际,还有些学生随口说粗话、脏话;在全社会倡导文明礼仪之际,不尊重父母、破坏公物,甚至偷偷吸烟、打架,这与学生身份是不相符的,我们必须杜绝。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当文明学生,做守法公民,接受健康的思想,并时刻以法律为准绳,规范自己的言行,监督自己的行为,严格要求自己,使自己健康成长,这是我们学会做人的前提。我们应该懂得,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虽然在某种程度上约束了我们的行为,可它最大限度地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更应该懂得,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前不久,湖南邵东县3名未满14岁的学生因偷盗被老师发现而将该小学教师杀害;2004年云南大学生马加爵因与同学发生纠纷,用极端残忍的手段陆续杀害4名同学,被处死刑;北京外国语大学学生罗卡娜因琐事与该校女生发生争执,持水果刀将女同学刺死,被判死刑。目前,在我们身边,也有极个别同学不珍惜这段美好的青春时光,不珍惜难得的学习机会,存在着厌学、旷课、打架、衣着不整、吸烟、沉溺于网络等不良行为,对学校的规章制度置若罔闻,对老师的谆谆教导充耳不闻。你们或许认为,这些都是“小问题”,但我却要说,千里之堤,溃于蚁穴,遵纪守法要从小事做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生有遵纪守法的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即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的规章。如果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话,就会触犯有关法律、法规,从而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学生有培养良好品德的义务,要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我国教育方针要求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里面一项重要任务是使学生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这既是学校的职责,同时也是受教育者的义务。目前制定有相应的学生行为准则,如《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学生有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即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这里根据《《重庆巴蜀中高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细则》,我要重申以下几点:

一、严禁任何形式的打架斗殴。对肇事者、策划或煽动打架者,视情节轻重及其所造成后果的程度,给予校级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等法律法规者,开除学籍,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 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 为。

二、严禁任何形式的偷盗行为。凡有偷盗行为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劝其转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两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三、严禁敲诈、勒索、抢劫。凡有上述行为者,一经查实,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之,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国民素质的提高、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推进,这都寄希望于广大的青少年。为推进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的深入开展,全社会都应当行动起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同学们,“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遵章守纪,不仅是一个学生平时修养的外在表现,也是一个民族文化素质的具体反映。因此,个人行为不仅仅是你个人的私事,也代表着我们鲁能巴蜀中学的形象,代表我们这一代青少年的形象。我们要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点滴做起,在这窗明几净、书香满园的校园里,继续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完善自我,勤奋学习,健康成长。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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